关键词 行为执行 探视权执行
裁判要点
行为执行被执行人配合率低、执行和解率低、积怨较深、矛盾化解难度较大、自动履行率低,且牵涉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容易受到特殊条件的制约。在可替代行为案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金钱,因为可替代行为的费用要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事先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备用金的冻结和保全,即使查明被执行人有金钱代为执行那么冻结金额又无依据,导致执行困惑;在不可替代行为案件的执行中,身份条件也是制约执行的重要因素,如探视权的执行,这就要求执行法官一般都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精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人边谋以(2021)吉062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要求将婚生女边某某从吉林省靖宇县带到辽宁省大连市共同居住15天,被执行人韩某拒绝配合。
执行过程及结果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可见,由于本案中抚养方即被执行人韩谋拒绝配合异地履行探视权又无长期收入来源,且申请人边谋在申请法院所在地无住所,我院无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且探视对象边某某长期跟随韩某生活,强行探视不利于边某某的身心健康;即使被执行人韩某同意申请人边谋行使探视权,将边谋谋带到辽宁省大连市行使探视权15日,若申请人拒绝将边谋谋带回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很难承受其带来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执行法官将申请人边谋及被执行人韩某传唤到本院,重新达成本次探视和解协议,1、申请人边谋在被执行人即抚养权方韩某住所地所在县城完成探视;2、边谋在探视期间由韩某陪伴边谋谋;3、鉴于申请人边谋在探视权行使地无住所,晚上由被执行人韩某将边谋谋带回住所,次日9时继续探视;4、若边谋谋在探视期间有厌倦探视表示,随时终止探视。最终,在执行法官全程参与中,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方式的理由
行为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合率低和执行和解机制的可适用性低导致了行为类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偏低。这不仅对执行法官提出了严苛的要求,还增加了执行的成本。而在探视权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给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加以了限制,简单的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只能加重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乃至于冲突,不利于案件的执行,甚至会导致结案困惑(行为执行能否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方式)。好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此依据,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合法变更,将其更具有操作性。提升执行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加强问题研判,针对行为类执行案件的特点和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执行制度机制,探索有针对性地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难题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提高执行措施的可操作性。要注重和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加强基层矛盾化解专业人才的培养,增强矛盾化解的及时性、有效性。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1 14: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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