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流转、办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依照《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处理工作标准(试行)〉等政务工作标准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靖宇县人民法院机关文件处理工作。
1.3机关公文是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1.4文件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1.5靖宇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主管本院的文件处理工作,并对全院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2.办理流程
2.1文件处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2.2除涉密文件或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日常收文、发文通过内网公文系统办理。
2.3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2.3.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3.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收文工作人员要将公文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份数、发文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分类登记、编号,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2.3.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2.3.4拟办、批办。对阅知性公文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批办性公文,办公室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或者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在拟办意见中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2.3.5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和办理结果,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或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理由退回;综合办公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迅速退回综合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2.3.6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2.3.7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2.3.8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2.4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2.4.1复核。已经院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承办部门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签批人复审。
2,4.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如需省法院“上号文件”印发,综合办公室应在上号前进行校核,校核无误后确定发文字号,并对相关要素进行详细记载。
2.4.3校对。公文签发后公文正式印制前,承办部门应当提供拟印的公文电子版,并以签发公文的原稿为蓝本,同打印的文稿清样进行校对。校对的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分;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校正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校对中发现问题后应当向公文审核人员反映,对实质内容的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2.4.4印制。经校对的公文由承办部门负责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印制要力求高质量,高效率。文印的格式要符合规范,布局要得体、美观,字迹要清晰。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要求的场所印制。绝密公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2.4.5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再次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将成稿1份送综合办公室归档。
2.5上级已普发的文件,下级不得层层转发;确需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如无补充内容,可以采用翻印形式,不抄送被转发机关。
2.6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4 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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