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咨询指导,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的审判业务咨询机构。
第三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刑事行政审判、民事审判执行裁决等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以及有业务专长的法官等组成。
各级法院可以聘请上级法院有审判业务专长的领导、法官作为本院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等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院领导推荐或者由各业务部门推荐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由审判长报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提请召开。
分管院领导或者经分管院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审判辅助人员中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相关工作。
合议庭书记员负责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对法律适用认识不统一或者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会议召集人或者经召集人委托的其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决定。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数最低不能少于5人。
第十条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十一条 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承办法官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案件审理报告等材料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等。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参加。
讨论研究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等案件可以邀请其他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提出需要向专业法官会议咨询的问题,合议庭成员可以作相应补充,然后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问、发表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表决,但应当形成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合议庭留存。咨询意见不具有约束力,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五条 对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
第十六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仍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可以按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的程序、要求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同时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情况。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1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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