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意见》
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全省各级法院,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长白山司法局: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一)建立信息资料交换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法院和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交换司法鉴定信息资料。人民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审判过程中涉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意见、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司法鉴定业绩等相关信息,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变更、注销、奖惩等有关信息,并定期将全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进行公告。
(二)建立信息化支持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探索司法鉴定网上委托工作模式,研究建立司法鉴定数据分析系统。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法院和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讨论,对司法鉴定委托和质证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如有重大敏感事件或突发事件需要双方联动处置的,可由一方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进行处置。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法院和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工作。一方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指定新的联络员,并通知对方。
(五)建立会议培训开放共享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法院和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互相向对方开放或邀请对方参加本系统组织的涉及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二、规范委托与受理
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司法鉴定活动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委托与受理。
(一)规范司法鉴定启动审查。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
(二)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择。对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名册内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三)规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写明的事项受理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法院,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委托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
(四)规范司法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费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书面同意后,鉴定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监督鉴定机构依据物价主管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鉴定费。鉴定机构受理委托时,应当制作鉴定收费项目清单,将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终止费用约定、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书面通知缴费义务人,缴费义务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缴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三、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各项保障和监督工作,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一)完善出庭作证告知制度。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与鉴定人沟通,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并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将出庭作证通知送达鉴定人。
(二)完善司法鉴定意见科学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审查,就鉴定意见异议及时与鉴定人沟通,鉴定人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并认真做好出庭作证准备,解答相关问题,将司法鉴定意见争议尽量通过法庭质证解决。
(三)完善出庭作证保障制度。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工作,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出庭作证条件,依法保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通过视频传输技术出庭作证。
(四)完善出庭费用收取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且不得超过鉴定人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误工补贴按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出庭作证监督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采取书面、视频等其他方式接受质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表现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四、强化监督和管理
司法鉴定事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置,严肃查处。
(一)强化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履行登记管理职能,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科学细化司法鉴定项目分类,提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二)强化司法鉴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推进鉴定机构评价评估和鉴定人执业教育、能力考核等项工作,并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择优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行业协会技术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引导司法鉴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相衔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强化司法鉴定责任追究。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五)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人民法院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反馈后,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撤销登记,移出名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具体问题,逐级上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8 0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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