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强化和规范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经中院党组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领导,依法监督。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执行案件是否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在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对执行信访案件进行审查和督办。
第二章 执行监督工作的范围
第三条 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法院执行局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
(一)上级法院领导批示、交办、人大及其职能部门督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案件或执行事宜;
(二)重大信访案件或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批示、监察室转来的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督办函件及来信;
(五)政府、政协、纪检、检察等机关对执行工作提出建议的;
(六)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来信、来访;
(七)其他需要实行执行监督的情形。
第四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设专人负责办理执行案件监督和处理其它执行相关的投诉。
第三章 执行监督工作的办理规则
第五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法院执行局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定、决定和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经局长批准后径行答复;认为确实需要实行监督的,五日内作出督办函,经局长审批后,向相关执行法院发出督办函依法处理。
第六条 执行法院执行局应按市法院执行局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上报有关材料,或在指定的时间派人汇报。对市法院执行局下达的指令必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条市法院执行局发现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的,或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督促有关执行法院执行局在要求的期限内执行,依法及时作出有关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市法院执行局发现执行法院执行局久拖不结或有执行障碍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局执行或共同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与执行法院执行局共同制定执行方案,督促其执行。
第九条执行监督事项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等指令或批示有特别要求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反映情况紧急的,应当特事特办。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执行局长批准。
第四章 质效管理
第十条 市法院执行局负责对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分析以及督促整改,以提高执行案件质效。
第十一条 评查部门对各基层法院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执行案件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执行行为、法律适用、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评查按照程序合法、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 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定期对各类已执结的案件进行抽查;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某类案件或具体个案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以下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重复上访案件;
(二)上级法院复议纠错案件;
(三)上级法院和本院院领导督办案件;
(四)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关注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案件;
(五)其他需要重点评查案件。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的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评查部门有权要求被评查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对被评查的执行案件进行相关情况说明,承办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评查部门对被评查的执行案件的质量情况,可以定期进行讲评、通报。
第五章 执行监督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质效评查过程中发现涉及违纪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法院执行局不积极、不主动处理群体上访事件的,市法院执行局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法院执行局予以通报批评,消极执行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市法院执行局定期对监督执行案件的情况在全市法院执行系统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同时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法委。
第二十一条对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执行法院执行局、执行局长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全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法院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4 1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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