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一体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执行案件立案、调配管理
第一条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各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包括首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保全实施案件、执行异议案件。
第二条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首次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对其他类型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各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及案件调配工作,人员应单独配置,不得与其他执行工作交叉重叠。设立办公场所、配备电脑、快速扫描仪、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
(二)首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文书制作。
(三)案件材料扫描及系统上传。
(四)负责提级、交叉执行案件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调配案件的对接工作。
(六)其他应完成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为解决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收案不均衡问题,中院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首次执行案件进行统一调配。
(一)立案前调配
对抚松、浑江法院首次执行案件中的借款合同类案件进行调配。原则上将浑江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执行案件按比例调配至江源、临江法院办理;将抚松法院借款合同案由执行案件按比例调配至靖宇、长白法院办理。
调配案件工作流程:
1.浑江、抚松法院指挥中心应完成的工作
(1)按规定接收审查申请执行材料、申请人初次约谈(笔录)、当事人信息采集、送达地址确认、电子送达确认(微信、邮箱、短信等)。
(2)对需要进行调配的案件(主要指浑江、抚松两院),以上工作完成后,经院(局)长审查同意,将案件台账(中院统一制作)每半月集中上报中院指挥中心审核,中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案件调配函的方式进行统一调配。接到中院调配函后,由专人负责将案卷移交受案法院,并在专用登记簿上做好交接登记,有紧急特殊情况的及时上报。
(3)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原则上统一使用内网COCALL软件或通过指挥平台事项委托模块,配合相关法院做好案件后续文书送达、材料收转、财产调查等辅助工作。
2.江源、临江、靖宇、长白法院指挥中心应完成的工作
(1)接收到案件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在执行系统内进行立案,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执行系统内。
(2)立案后,按本细则规定的首执案件流程进行操作。
(二)立案后调配
立案后案件调配应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1、因同一被执行人、处理同一财产或执行案件相互交叉关联等原因,需将不同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调整至同一法院办理的。调配的主要规则:
(1)由主要财产或主要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办理;
(2)由执行立案在先的法院办理;
(3)由已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办理;
(4)由标的较大案件的法院办理。
2、因当地利害关系或其他原因,案件承办法院不适宜继续执行,需要对该案件进行调配。
3、当事人多次投诉信访,案件承办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需要对该案件进行调配。
4、其他需要进行调配的情况。
第六条各类案件审查、立案程序
(一)首次执行案件
1.立案前审查流程
(1)首次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交材料包括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行政裁决书;国内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的国外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涉港、澳、台法院裁判;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涉澳、台仲裁裁决;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2)执行依据生效证明或送达证明。
(3)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委托书、律师代理函、联系电话、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联系电话、住所地、邮寄送达地址。委托书代理书中应明确代理权限。
申请执行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委托书、律师代理函、联系电话、住所地址、邮寄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为单位职工的,应提交该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作人员证明、联系电话。委托书代理书中应明确代理权限。
申请执行人当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其缺少材料内容并要求补充;邮寄提交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其将材料补充完整。
(4)搜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5)指导申请人填写全市统一《执行立案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6)其他应搜集的材料
询问并提示申请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说明财产状况。
2.系统立案流程
(1)首次执行案件已符合立案条件的,呈报本院院(局)长审批立案,并将案件相关材料扫描录入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自《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内立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系统内执行通知节点、制作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启动网络查控。
(2)以上工作完成后,案件移交指挥中心外勤组后续进行。
(二)恢复执行案件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前原则上由执行实施团队审查,经院(局)长审批后立案执行。
(三)保全实施案件
保全实施案件立案前由保全实施团队审查,经院(局)长审批后立案执行。
(四)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立案前由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团队进行审查,经院(局)长审批后立案办理。
第二章 执行事务集约化办理
第七条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成立外勤组,统一指挥各院指挥中心外勤组负责案件文书送达、财产查询等工作。外勤组负责对立案审查组完成的各项工作予以审查复核。外勤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组员构成,组长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分配工作具体事宜。
第八条立案手续、执行通知书等由外勤组负责送达双方当事人。协助查询法律文书由外勤组负责制作。
关于对当事人的送达,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九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外勤组应当采取下列查询措施并形成材料附卷:
(一)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的房产情况;
(二)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三)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查询其所有的车辆。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拥有船舶的,应到船舶管理机关进行查询;
(四)使用天眼查(天眼查使用方法联系本院技术处)查询被执行人注册登记信息,调阅被执行人登记档案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五)如果网络查询系统中人民银行信息没有反馈,到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到开户的金融机构查询其资金情况;
(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
第十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外勤组应当采取下列查询措施并形成材料附卷:
(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的房产情况;
(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三)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地查询其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设备等财产进行调查时,外勤组应当查清其权属状况和有无抵押、出(预)售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调取有关资料,制作调查笔录,获取相关部门的回执。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外勤组应当对在先查封情况进行了解,并取证入卷。
第十三条进行财产查询的案件,采取委托查询和外勤组到财产所在地查询两种方式:
域内采取委托查询的,由外勤组专人负责办理;
域外进行查询的,原则上通过执行系统委托事项办理,确须到财产所在地实施查询的,报院(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财产查询工作完成后,应当整理和汇总查询结果,并制作“财产查询表”附卷,完成传统查控调查节点,同时将财产查询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录入执行系统。
第十五条如当事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或查询工作存在未尽事宜,由实施团队后续进行。
第十六条以上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将案件移交综合管理组。确因案情复杂的,报院(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执行案件全流程监管
第十七条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成立综合管理组,统一指挥各院指挥中心综合管理组负责案件繁简分流、系统流程、节点监管、执行质效监管、权限审核审批及指挥中心日常事务办理。综合管理组负责对立案审查组、外勤组完成的各项工作予以审查复核。
第十八执行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梳理分为三类(繁简分流)
(一)无财产案件,原则上不再流转到实施团队,由执行指挥中心(快执团队)两个月内做终本结案处理;
(二)有足额存款的(进行网络冻结、扣划),过异议期后由执行指挥中心(快执团队)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三)有财产但需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的,移交实施团队进行后续财产处置等工作。实施团队在接收案件两个月内完成询价、议价、评估并发起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第十九条各院指挥中心要建立主要流程节点监管台账,对关键节点如执行通知书(含财产报告令)发放节点、财产查控节点(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时限),从立案开始,登记各个时限节点,提前三日提醒承办人,预防超期。
第二十条对于提起网络拍卖的案件,将网络拍卖各阶段时限节点(二拍启动、变卖启动、成交确认、尾款缴纳、财产交接、以物抵债)、案款交付节点等在发起拍卖时进行登记,提前三日提醒承办人,预防超期。
第二十一条对指挥平台统查有财产线索需核实终本案件,应立即将信息通知具体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在3日内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需恢复执行的案件应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并与原终本案件进行关联;如不需要恢复执行,承办人也应在3日内报指挥中心不予恢复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因超期被督办的案件和节点,指挥中心进行登记,通知承办人3日内向指挥中心提交相关说明,并立即对所督办项目进行办理。如有法定事由或特殊事由,应在3日内说明未办理的原因。中院指挥中心对所有督办类节点、案件建立台账,作为各院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监管从立案到结案所有文书、材料的随案生成并录入系统,定期开展查阅评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
第二十四条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执行质效进行全面监管。各院指挥中心每月对执行质效指标等各项数据及变动原因作出分析,并出具报告,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和案件执行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各院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全流程节点的流转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执行案件结案审批权统一收归到各院执行指挥中心。规范审查结案各项节点完成质量,检查文书同步生成、必需材料的录入、结案金额、到位金额、结案方式的审查,对不符合结案要求的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审批结案。
第二十七条严格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政府机构纳入失信报备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各院指挥中心负责一案一账号管理,对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建立台账,实行明细记账。案款到账后,应在30日内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案款管理要求线上操作,专人负责,严格控制线下放款。
第二十九条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期限变更审批权统一归口中院执行指挥中心。需要变更执行期限的案件经各院院(局)长审批后,由各院指挥中心上报中院指挥中心审批。中院制作审限变更案件台账。
第三十条解除查封、冻结、屏蔽失信、撤销限高等解除类执行措施的,需上报本院院(局)长审批后在系统内审批通过。
第三十一条指挥中心日常性事务,包括值守、会议召开、人员及车辆安排、执行管理平台日常数据、材料的上报下达、督办的接收转办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接收的事项委托,审查是否在办理范围。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对方法院沟通说明情况后退回。符合委托范围的签收并在2日内将所有材料转交到实施团队,实施团队在期限内完成,由指挥中心进行回复。
第三十三条外地法院前来协助执行,或与其他法院、其他单位联系工作时,由各院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三十四条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或重大活动,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应在行动前报中院指挥中心备案(包含活动方案等),必要时由中院进行实时指挥。
第三十五条统一立案调配过程中因定向分流调配等涉及案件管辖权转移的,相关法院要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下发之日后颁布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但本细则的要求严于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补充调整,由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各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3 0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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