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裁判要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永久诉讼时效抗辩权。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诉讼则会被法院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基本案情
刘玉军称,要求被告给付我为其垫付的修变压器款3000元、修线路款2500元、买变压器款1200元,以上共计本金6700元。并追加被告给付原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09年1月10日起直至给付原告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987年至1989年间,原告为被告垫付修变压器款;修线路款;买变压器款共计本金6700元,在原告一再催要下,被告于2009年1月10日出具证明一张,之后原告又连续多年催要该款,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诉至你院,请求予以公正判决。
靖宇县濛江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被告对该民间借贷事实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诉讼事实是发生在1987年至1989年间,至今已30余年,在历任村委会交接过程中,并没有对该帐目进行交接。2.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民法典规定的20年的诉讼时效,并且也超过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规定的两年和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因此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0日,被告靖宇县濛江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给原告出具了一张被告欠原告6700元的证明一张。
裁判结果
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吉0622民初690号判决书:驳回刘玉军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靖宇县濛江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的抗辩成立,刘玉军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刘玉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长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1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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