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海、崔宇、贾森财与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福海、崔宇、贾森财向本院请求:1.判令靖宇农商行立即提供2014年至起诉之日止的公司章程(含历次修改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全部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附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报告、议案、方案、计划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股东表决签名册等)、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报告、议案、方案、计划等文件)、监事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报告、议案、方案、计划等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应付股利明细账、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抵债资产明细等全部内容)供王福海、崔宇、贾森财查阅、复制;2.判令准许王福海、崔宇、贾森财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人员辅助王福海、崔宇、贾森查阅、复制诉讼请求第一项所列文件。事实与理由:王福海、崔宇、贾森财系靖宇农商行合法登记的股东,并购买了公司的不良贷款委托靖宇农商行管理,自入股以来,靖宇农商行从未向王福海、崔宇、贾森财报告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以及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王福海、崔宇、贾森财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均不知情,王福海、崔宇、贾森财曾向靖宇农商行提出查阅请求,靖宇农商行仅提供一少部分资料的复印件且并不完整,王福海、崔宇、贾森财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对上述全部资料的知情权,故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案未经过审判委会讨论,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
裁判要旨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活动的权利。王福海、崔宇、贾森财作为靖宇农商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靖宇农商行已通过复函的方式明确表明同意王福海、崔宇、贾森财诉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本院对此不再评判,关于王福海、崔宇、贾森财诉请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鉴于相关资料专业性较强,不具有专业财务知识的公民难以理解,故应许可王福海、崔宇、贾森财携带具有资质的专业会计师、律师协助查阅,但相关费用由王福海、崔宇、贾森财自行承担。王福海、崔宇、贾森财诉请靖宇农商行提供2014年至起诉之日止的资料,但其实际取得出资人资格的时间在2016年12月26日,其要求对之前的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王福海、崔宇、贾森财诉请中对于查阅、复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名称过于具体化,实践中不同机构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名称会有不同的记载,具体名称无法明确,故本院不作具体罗列。结合靖宇农商行的业务范围、办公形式、管理体制等情况,在不影响靖宇农商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下,王福海、崔宇、贾森财可携带专业会计师、律师进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地点宜在靖宇农商行为妥,查账时间不宜过长,本院酌情确定为十天。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但未对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作出规定。股东申请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时,法院应当以严格审查股东查阅目的为前提,结合股东查阅理由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股东是否有权申请查阅上述材料。
案例编写人:刘磊15500206058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一级员额法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14: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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