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数字时代的到来,我们正在经历着经济、技术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一种正相关的态势与科学技术同步发展着。面对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我们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应对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我们缺乏与时俱进、新颖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人工智能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时,貌似我们找到了合适的解决办法,而人工智能技术如何运用到司法审判中、司法大数据如何为司法工作服务、如何通过人工智能构建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成为我们实现数字正义的关键。
关键词:数字正义 司法大数据 智慧审判 人工智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我们正处在一个变革越来越深刻且迅猛的时代。新科技的不断出现,如区块链、人工智能、AR技术的持续发展有望对整个世界的面貌格局带来更广泛和深远的影响,新技术已然成为了一股向善的力量,不仅有潜力促进经济增长,提升社会福祉,也可以帮助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最重大而棘手的挑战。2022年2月2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称截止2021年末,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超过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3%,网络基础设施全面建成、工业互联网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及老年群体加速融入网络社会、即时通信等应用基本实现普及,我国已全面步入数字时代。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部分指出,当前我们要不断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数字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同时数字时代的纠纷也不同与以往的面貌,人们对于正义理念的理解也随之改变,数字时代的纠纷解决也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何谓数字正义?
(一)数字正义理论的由来
著名法学家马克·格兰特曾在书中写到:纠纷不是那些可以通过计算和衡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粒子,纠纷也不是像出生或死亡那样独立的事件,纠纷更像是疾病或者友谊的定义,是由参与其中并了解整件事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理解所构成。我们通常理解的纠纷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个体在进行社会交往时因利益不平衡而出现的双方争执不下的一种胶着状态,纠纷是复杂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时间和空间的距离被互联网大大缩短,社会交往的成本大大降低,社会交往的形式也因互联网而得到丰富,由此引发了更多纷繁复杂的纠纷。当一个社会创新发展迅猛,各种新型纠纷不断涌现的时候,我们的目标不是、也不应该是去消除这些冲突,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可取,而是如何找到新的方法来应对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司法系统依据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无力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纠纷,如何做出变革应对新的形式成为关键问题,数字正义的概念也随之而来。数字正义理论是在由伊森·凯什与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所著《数字正义-当纠纷遇见互联网科技》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他们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几何式增长,在线纠纷的数量也会呈现出井喷趋势,而传统的法院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无法应对纠纷的爆炸式增长,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法院等这些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确保互联网世界与数字社会中的纠纷得到解决。
(二)数字正义的概念
中西方主要观点认为,数字正义应当是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线上智能化的方式来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方便当事人和降低诉讼成本;笔者的理解是通过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先进技术与现有司法手段相结合,运用在线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来突破时间和距离的限制,从而使得司法程序的运行变得更为简便、快捷、准确,真正的达到“接近正义”的目的。当然数字正义也是随着社会的进程而不断发展的,现今我们处在数字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数字正义主要通过构建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来实现,减少司法活动中重复和低效的法律任务,运用技术实现司法程序数据化、平台化和智能化,提高司法程序准确性、精确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现今科技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将信息公开,从而起到对纠纷防范于未然的作用。数字正义可以说是对现代社会人类正义观的丰富,二者从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但数字正义又具有明显的发展和进步,主要体现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和正义需求,以满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规范数字空间秩序和数字技术应用伦理为主要价值目标。数字正义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更高水平要求的体现,是数字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以保护数字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激励和保护数字经济依法有序发展为原则,以互联网司法模式的深度改革和高度发展为保障,以多方联动的数字治理为手段,以满足数字正义高质量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规范数字空间秩序和数字技术应用理论、消减因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进而实现数字社会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数字正义对我国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数字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入数字时代人们对于公平正义出现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它是一个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司法文明程度的标准。数字正义除了以数字来表征正义,还在于以数字来衡量司法效率。数字正义的核心是司法效率观,它要求尽量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获得最大化的司法效果,从而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我国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经济的高速发展、新科技的层出不穷使我们的国家综合国力迅猛提高,社会经济结构出现转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使得我们的社会、人民对于司法有了更深层次且多元化的需求,运用大数据为司法进行智慧赋能能够促进我国司法现代化改革、提升司法效率和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一)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因为数字时代的到来而导致的纠纷日益纷繁复杂,纠纷中的当事人可能不在一个城市甚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越来越多的交易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交易的痕迹很多也只是通过数据的形式保留在了线上,当纠纷发生时传统的诉讼方式和证据规则使得当事人在维权时极其不便利,因此司法改革成为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我国在实现数字正义道路的主要是通过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线上诉讼服务体系,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构建,为社会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让大量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同时通过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有效运用,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为人民构建了更加透明、开放的司法制度体系,以此来满足人民对于司法程序多角度、多层次的要求。
(二)能够满足不断提升司法质效的需求
诉讼是司法程序最重要的一环,诉讼质效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平。人民群众期待数字时代运用司法大数据来提升司法效率,其本质原因是因为效率本身就预示着公平正义,如果案件久拖不决时长期的诉累会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收到进一步损害,矛盾也有可能衍生出更恶劣的问题,人民渴望着“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早日到来”。长期以来我国都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司法困境,“员额制”改革又使得法院对审判人员数量收到严格控制,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的矛盾就一步加剧。面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搭建互联网审判业务办案平台,实现一体化审判办案能力,着重加强智能审判、智慧执行辅助研究及应用,做推动各级法院实行网上办案,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审执工作流程的升级改造。互联网审判业务平台在实现诉讼过程全部留痕、提示催办、定时提醒、实时预警等自动化辅助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办案过程提供精准的智能辅助,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类案检索推动功能,实现法律知识资源共享、同案检索和类推,满足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法律知识、类似案例的精准化需求,从而使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三)能够实现科学精准规范司法管理的需求
科学、精准、规范是数字时代对司法管理的基本司法管理的基本要求,司法工作能够用可量化、可衡量的制度进行管理不仅能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利运行在“笼子里”,也能让人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了司法管理的能够革命性变革。我国司法大数据库管理和服务平台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司法资源库和平台,通过建立统一、高效、标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符合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网络公告等事务集约化管理制度,能够进行多维度、可视化的案件审判态势分析,为司法决策管理工作提供了直观可靠的数据支撑。
(四)能够达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通过人工智能可以对内外部的司法数据信息资源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关联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从而反映出社会经济运行的态势和发展倾向。对经济的发展形势提前做出预判,开创适合发展形势的司法协同机制,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通过不断提高智慧法院的建设水平,使得涉诉公民、企业和各类组织参与诉讼的成本降低,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水平提高。疫情以来,司法机关面临着无法线下工作,对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无法及时有效进行回复的困境,线下司法程序无法正常运行时,司法大数据平台和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释放了红利,各级法院及时启动依托互联网的线上司法服务,引导法官干警和当事人开展线上诉讼、审判、执行等工作,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紧要关头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人群聚集和流动,对于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能够大幅度降低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成本
人们在通过司法程序追求公平正义时,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成本。数字正义的到来,智慧审判的建设可以使司法成本大幅度降低。首先,人工智能可以替代一部分人力劳动,比如庭审语音识别代替书记员庭审记录、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代替纸质卷宗的整理归档,可以使法院系统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入到更多不可由人工智能替代的工作中去,从而大大提高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水平。其次,司法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从线下进行转移到线上进行,法庭的使用率降低法院可以不在增加法庭的数量,不再需要扩建办公场所,卷宗随案生成、无纸化办公、合议庭在线合议、数字审委会、电子送达等技术的应用都可以节约大量的办公经费,大幅降低司法财政经费的支出。再次,诉讼案件办理在线上进行相较于传统案件审理模式能大幅减少时间成本,卷宗的随案生成以及裁判文书通过智能软件的辅助生成能大幅降低审判人员的劳动强度,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审判人员司法审判效率。
(六)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数字正义的到来使得人们向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又进了一步。在接近正义运动的理想进程中,人民往往会面临很多障碍,进入司法程序可能有经济上的障碍,审判过程中有语言上、地理上的障碍,也有法律术语和文化上的障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运用大大地减少了接近正义进程中的各种障碍。司法程序不再生硬、晦涩,人们追求公平正义有了更多的可能,数字正义的到来会让人们对司法程序更加满意。
三、数字正义在我国的发展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波澜壮阔、开拓奋进,人民司法领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传统司法模式想现代化司法发展模式转型变革的历史进程。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基本规律的司法现代化新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新的历史性的飞跃,所以在推动数字正义、推动中国司法文明进程的道路上,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行动指引,不能有丝毫动摇。文明社会的司法发展历程表明,作为一种司法价值理想,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衡量和评价司法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评价尺度,在开辟和拓展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道路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法治与司法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领域中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很显然,在我国推进数字正义、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始终高度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在推动数字正义,推动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还要深刻把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时代主题。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悉心分析新时代人民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把握人民群众对于在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都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的需求,把握人民群众期待司法审判的结果既要接受法律评判又要接受身道德标准、文化价值评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效果的需求,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并没有真正形成,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的现实,从需求和实际出发去寻求解决数字正义实现的最佳路径。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坚持和拓展中国司法现代化必须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悉心把握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政治方向、价值准则、总体格局、重点任务、内在动因、动力机制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奋力开拓新时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崭新局面。对于我国的数字正义前进之路,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司法进程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数据驱动和在线服务的能效作用,推进数字正义实现新的跃升。用智慧为正义赋能,以司法大数据平台为驱动,以智慧法院系统为核心,以整合集成协同为重点,以广泛灵活的司法服务为手段,建设完善的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
在不断发展数字正义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创新的发展理念,以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为基础,以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创新在线诉讼模式,创建一体化、全流程、多工能的线上诉讼平台,不断释放“数字红利”,提高互联网模式下的现代司法水平。对于数字经济所引发的新型数字纠纷,创建深化互联网纠纷治理规则,深化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建立数字信任,推动数字治理。在不断发展数字正义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不仅要注重司法程序内的纠纷解决,更要注重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解决,建立协同机制,拓宽诉源治理的渠道,不断使司法诉讼需求与司法解纷能力达到平衡的状态。搭建线上非诉调解平台,提高非诉解纷能力,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在不断发展数字正义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开放的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深化国就际对接,积极探索和研究与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相关的前沿问题,打造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正义模式。
二、数字正义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建设成效
1.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司法大数据业务在我国法院系统得到全方位延伸,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全面建成,智慧法院流程面深化,全方位延伸拓展业务应用,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得到充分保障。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坚持诉讼服务一网通办,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具备全国范围内跨域立案服务的中国移动微法院基本建成,为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庭审、保全、鉴定、送达等在线诉讼服务,以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送达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等十大诉讼服务信息平台构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助力实现群众打官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用跑的目标”。截止2021年底,全国法院3500多家法院构建并联通了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位载体的在线诉讼和调解平台,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据17.1亿条,线上调解纠纷超过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案件成功化解在诉;12368热线日均接听群众来电2.1万次,帮助解决诉求765.1万件;移动微法院跨境网上立案系统,为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外国人以及在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跨境诉讼在线服务。
2.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司法信息得到全面公开,使得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庭审信息公开、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全面建成,成为全球司法系统中最闪亮的创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司法公开大数据可视化信息技术,解决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索引数据量较大导致检索速度缓慢的问题,增强对并发用户访问的支撑能力,健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防爬虫机制,提升了公众查询浏览裁判文书的响应速度。优化了中国庭审公开网音视频直播录播智能云平台,探索建立了基于语音识别算法模型实现庭审视频当事人隐私屏蔽功能,充分保障了庭审当事人的隐私权。截止2021年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用户访问量超过4亿次,网上观看庭审直播超过456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受瞩目的裁判文书公开资源库。
3.审判支撑系统辅助办案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四级法院互联网庭审应用已基本建成,办案系统全面覆盖法院核心业务应用,实现以案件为主线的全流程管理。全国法院建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在技术实现了电子卷宗编目、网上阅卷、法律文书辅助生成、电子卷宗自动归档等核心功能。网上办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为办案人员提供卷宗阅览、文书制作等各种辅助支持的同时还能进行审限预警、质效管理等全程动态跟踪,有效缩短了审判人员的平均办案周期同时也减轻了审判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量。类案系统识别全部案由的准确率达到70%以上,识别民事和刑事那件的准确率已经超过95%,同时“法信”平台为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法律知识检索、智推服务,满足了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为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建成具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总对总网络查控、联合信用惩戒等功能的执行核心业务系统,以及覆盖执行监督管理、执行指挥实体化运行、执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综合移动执行平台,将执行指挥综合管理从法院内网延伸到互联网。实现电子公文应用系统、“三个规定”报告系统、人民法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行政办公系统的全覆盖,司法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建成审判管理工作平台并逐步深化应用功能,实现审判态势、审判质量、案件监督等全方位管理。
4.建成内外网一体化的司法链平台,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提供数据存证和验证能力,探索实施实时存证、在线验证、智能合约等司法链平台应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当事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人员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百分百上链存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支撑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了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打通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政法委及银行、证券等政企单位的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通道,为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协同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实践的贴合运用还有待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度应用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司法工作属于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在司法实践中与实际的司法需求还未能达到完全匹配的程度。人工智能技术属于通用性技术,虽然在运用到司法领域前人工智能已经对法律进行了学习,但其还不能做到真正的遵循和理解司法的内在规律,更多是依靠对司法大数据的系统分析来为司法运用提供服务,因而很难优质的与法律相融合。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是无限制地将技术应用于司法改革任务,司法人工智能本质上属于新科技辅助司法人员做出司法决策的工具,其运行仍然要遵循司法实践的规律,因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基本条件还在于遵循司法规律,这也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
2.人工智能的运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失衡。人工智能的使用减弱或增强了法律系统中的价值表达,或者改变了价值之间的相对平衡,部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为了追求批量案件的处理效率而牺牲了个案正义,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司法公正。在追求数字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会在司法工作中出现过度以来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在智能化辅助办案的工作成通过技术在案件中抓取关键要素并依据司法大数据来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建议,这一过程就忽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因素,虽然达到了追求案件批量处理的效率的目的,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可能牺牲了个案的正义。
3.司法大数据为司法工作提供知识服务的能力还不够。在我国逐步实现数字正义的过程中,司法大数据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不仅能够为审判工作提供智能辅助,还能够为司法现状查找问题并做出预测。但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大数据知识服务能力还处于初级阶段,智能算法还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实际需要而给出合适的数据。数据资源还需要持续的丰富,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领域运用的时间还过短,司法大数据也更多是涵盖了近几年来的数据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数据,数据还不够全面。数据的质量和标准也有待精细化、数据的共享协同也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数据的分析能力和推荐能力有待提升。
4.应注意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发展边界问题。司法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是我国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一项重要手段,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也存在很多边界如技术、伦理、安全等,这些边界是司法大数据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技术应用边界上,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还不能够通过使用司法大数据来学习和理解司法推理过程,虽然通过图像转化技术、深度学习技术人工智能还有提升空间,但对探寻司法规律来说,还远远不够。司法大数据中应用的过程中辅助审判人员工作的裁判文书制作、类案推送、法条推荐,使人们对人工智能取代审判人员通过算法做出裁判有着深深的忧虑,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如何注意伦理的边界,避免完全通过算法进行审判工作也是我们要注意的问题。在运用司法大数据的过程中如何主义社会公平的边界也至关重要,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红利无可厚非,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跟的上技术发展的节奏,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因人工智能的运用而大幅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接受司法人工智能化的能力,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经济条件的当事人是否都能适应通过大数据技术来进行司法活动,如何保障各方当事人都能平等、普遍的使用大数据技术是未来设计人工智能司法程序的主要方向。在使用司法大数据是还要充分注重保护信息安全边界的问题,数据时代所有信息都充斥在网上,尤其是运用司法大数据进行司法程序的时候,很多个人隐私信息和业机密信息都会保存在网上,一旦泄露或者被恶意供给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对于司法大数据下的信息安全要更加重视。
5.如何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来达到在线纠纷预防的目的。数字正义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真正达到接近正义的目的,我们在实现数字正义的过程中,已经在司法活动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基本达到司法正义的目的,但要想真正达到数字正义还需要有预防纠纷的能力,还需要提高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能力,对数字经济形式下的各种纠纷形式提供公平、高效的途径来完善解决机制以及预防纠纷机制。
三、数字正义在我国的未来展望
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司法大数据,我国司法会逐步迈向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在这个进程中我们应当以司法大数据运用规则体系、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融合等问题为发力点,推动智慧司法建设向纵深迈进,真正实现数字正义。
(一)加强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
要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首先要了解我国司法改革的特征,充分利用好人工智能技术,以语音和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先进技术为驱动助理司法改革任务,使得司法改革任务以一种技术实现的方式得以“外显”。
其次,不管技术多么先进、功能多么完善,如果不应用也没有任何效果,审判人员是司法活动中最直接的参加者,人工智能也主要是为了替代审判人员的部分工作,所以要不断提供司法过程中应用司法大数据的意识,提高审判人员对于司法平台的利用率,并加强在运用过程中的使用反馈,以司法审判实际为出发点不断改进技术的适配性。
(二)建立司法大数据规则体系
司法大数据在我国的发展的历史较短,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司法机关自身发力还是社会机构帮助挖掘,其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无论是哪一主体在对司法大数据的运用过程中都没有足够规范的规则进行指引。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工作进行分析、提供指引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但如果司法大数据被怀有恶意的主体进行使用,那么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乃至国家秘密的泄露,很可能会对司法公信力、经济乃至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新技术产生之初必然会经历一段没有规则制约的时间,因为新技术的出现往往要实际运行一定的时间后才能发现会引发哪些不良反应,但我们不能放任这种情况肆意发展,不然这会降低司法大数据应用中的预期利益。所以我们要完善司法大数据规则体系,加强对规则体系的顶层设计,分析司法大数据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难点问题,保护司法大数据涵盖的机密信息,将司法大数据工作纳入法治范围,推动数字治理。
(三)构建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对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数据信息安全是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底线,从司法大数据中可以分析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中心、国家的治安环境和治理能力、社会经济存在的隐患这些重要的信息,因此司法大数据的建设不能单单从司法制度改革的层面来看待,而是应该从国家战略安全的角度来对待。首先构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我们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要把信息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在司法工作中建立安全操作流程规范,让每一个司法人员在工作中都能严格按照流程规范实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失误、违规操作。其次在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时注重对信息安全功能的研发,从技术上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后应该建立司法信息安全评估体系,制定安全标准和评测标准,对司法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系统进行实施监控和定期监测,不断增强信息化安全的保障能力。
(四)建立突出审判人员中心地位的人机协同机制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法环节可以做出绝对理性的判断,这既是优点也是缺陷,它不能做到审判人员亲历性感受,也没有审判人员的经历和经验,只遵循法理而没有情理的司法裁判不符合司法为人服务的本质,所以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法裁判环节中时只能是辅助地位而不能主导,不能代替审判人员的主体地位。我们要建立其突出司法人员中心地位的协同机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的应用中过于极端绝对化,通过人的不可替代的高阶智力能力和与人工智能的算法规则进行有效的优势互补,明确审判人员和人工智能的各自责任,最大程度发挥人机协同的司法效能,最大限度的释放数字红利。
(五)以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实现数字正义
数字正义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人工智能技术、司法大数据的运用是服务司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本末倒置,所以在运用这些手段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数字正义的实现。当下我们的情况是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城乡发展不平衡、东西发展不平衡,地域之间的文化水平、经济水平,各年龄阶层对数字司法的接受度差异悬殊,我们要重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数字鸿沟,对于这种情况数字司法的推进坚决不能“一刀切”。数字正义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不同地区、不同水平的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在推进线上模式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线下的辅助程序,兼顾线上线下的司法需求,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机结合,确保能全面满足所有人的司法需求。
作者:陈静 靖宇县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1 14: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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