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准确评估办案人员的职业发展趋势,客观公正评价各业务部门人员的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等实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审判质效,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绩效考核长效机制,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审判绩效考核指标》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简便易行、注重实绩、推动工作的原则,实现公正目标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领导审判团队、立案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民事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团队、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的审判(执行)人员及辅助人员。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人员应当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须经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五条 办案人员绩效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办案数量考核指标20分、审判质量考核指标15分、审判效率考核指标41分、审判效果考核指标5分、审判流程管理考核指标19分。
第六条 确定办案人员任务数指标应当保持同类办案业务部门数量指标基本一致,根据实际工作量、职责分工等在业务部门之间适当差别确定。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数量指标如下:
(一)立案审判团队审判长办案数量指标为70件,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指标为35件。
(二)刑事审判团队审判长办案数量指标为25件,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指标为35件。
(三)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审判长案数量指标为70件,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指标为105件。
(四)民事审判第二团队审判长办案数量指标为70件,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指标为105件。
(五)民事审判第三团队审判长办案数量指标为70件,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指标为105件。
(六)民事审判第四团队审判长办案数量指标为70件,其他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指标为105件(2名办案人员)。
(七)行政审判团队审判长办案数量指标为30件。
(八)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长办案数量指标为30件。
(九)执行局执行实施团队长办案数量为75件,执行员办案数量指标110件。
第八条 办案人员完成数量指标的计20分,达到年底办案指标给以基础分20分,每减少一件减相应分值(20分/办案数量指标)。调整工作部门的办案人员,实行分段考核。
第九条 办案人员因本部门受理案件数低于应承办案件总数,致使未完成办案任务的,经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视为完成年度办案数量指标任务。部门或个人受理案件数超过应承办案件总数或结案数已超过应当承办案件总数经院(主管领导)庭长指定法官办理的,不得以办案数量指标已完成为由拒绝办理案件。经领导指定而拒绝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减分标准与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减分标准一致。
第十条 处于法定哺乳期内的办案人员办案数量指标为其他办案人员数量指标的70%。法定哺乳期为1年,跨年度的按实际月份累计折减。
第十一条 参加上级或同级部门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不含远程教育及函授学习)、案件检查、会议等其他工作,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时间核减办案数量指标。
第十二条 对一些特殊案件、特殊工作情形等适当进行案件量折算,具体折算标准如下:
一、刑事案件。每一件刑事案件折抵2.5件民事诉讼案件,犯罪事实3起(含3起)以上的案件,每增加1起加0.1分;有三名被告人的,每增加1人加0.5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每件加0.2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每件加1分。以上加分以5分为限。
二、民事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为5人(含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每件加0.2分;破产案件每件加0.5分。加分以2分为上限。其他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每一件折抵民事诉讼案件一件。
三、民事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由院领导承办,每办理一件加0.2分,加分以2分为限。
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每一件折抵民事诉讼案件3件,一方当事人为5人(含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每件加0.2分;行政附带赔偿诉讼案件每件加0.2分。行政,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每一件折抵民事诉讼案件一件。
五、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每件加0.2分;一方当事人为5人(含5人)以上的执行案件,每件加0.2分;加分以2分为限。
六、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评查案件,由本院评查小组人员办理,办理一件折抵民事案件一件。
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每一件折抵民事诉讼案件一件。
八、化解交办的信访案件(形成卷宗并归档),每件加2分; 以上加分以5分为上限。
第十三条 审判质量考核(15分)
一、案件差错(8分)。
通过案件评查(含发回、改判案件)等方式认定案件存在审判瑕疵的,有责任的办案人员每件减1分;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持错误意见的办案人员每件减2分,以上减分以8分为限。审委会讨论决定改变业务部门意见的,业务部门不承担责任。
二、裁判文书差错(3分)。
在裁判文书评查、抽查、评选等工作中,认定裁判文书存在差错,根据差错程度、未造成后果影响的每处减0.1分,造成后果影响的每处0.5,减分以3分为限。
三、上诉案件(2分)。
每件上诉案件扣承办人员0.2分,最多以2分为限。案件被审判委员会认定为瑕疵、差错案件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执行。
四、庭审评查(2分)。
承办诉讼案件的员额法官,每年应当开展庭审评查一次,未开展评庭工作扣2分。
第十四条 审判效率考核(41分)
一、结收比指标(8分)
结收比=(诉讼+执行已结案件数)/(诉讼+执行新收案件数),按月度进行考核。
1、2018年12月结收比设定为90%。
2、2019年1月结收比设定为70。
3、2月结收比设定为80%。
4、3月至7月月结收比设定为90%(院领导审判团队结收比率应达到85%以上,立案审判团队结收比率应达到100%、刑事审判团队应达到85%以上,民事第一、二、三、四审判团队应达到90以上,行政审判团队应达到85%以上,执行团队应达到100%以上),各审判、执行团队每月未达到数据指标,扣部门负责人0.5分。
5、8月至10月结收比设定为95%,(院领导审判团队结收比率应达到95%以上,立案审判团队结收比率应达到100%、刑事审判团队应达到90%,民事第一、二、三、四审判团队应达到95以上,行政审判团队应达到90%以上,执行团队应达到100%以上),各审判、执行团队每月未达到数据指标,扣部门负责人0.5分。
6、11月、12月结收比设定为100%。(院领导审判团队结收比率应达到100%以上,立案审判团队结收比率应达到100%、刑事审判团队应达到100%,民事第一、二、三、四审判团队应达到100以上,行政审判团队应达到100%以上,执行团队应达到100%以上),各审判、执行团队每月未达到数据指标,扣部门负责人0.5分。
各审判、执行团队案件承办人考核时达不到设定的结收比予以减分,低于设定的结收比0.1个百分点减0.01分,月度减分以1分为限,全年减分以8分为限,各部门每月末未达到设定指标数据的,扣部门负责人0.5分,全年减分以6分为限,扣满6分的部门,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二、诉讼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2分)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1-(延长审限内结案数+超审限结案数)/结案数。用于考核正常审限内结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诉讼案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考核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设定为98%,考核时达到基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得2分,达不到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减分以2分为限。
三、案件结案率指标(3分)
诉讼案件结案率指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诉讼案件结案率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结案率设定为90%,考核时达到基础结案率的得2分,达不到基础结案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结案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减分以2分为限。
四、规范立案行为工作情况指标(2分)
用于考核规范立案行为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杜绝“有案不及时立、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不规范立案现象。
对督查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等不同方式发现的不立案、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拖延移送等问题查证属实的以及不按规定摆放规范立案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告知牌的,每查实1件(起)减1分,减分以2分为限,查实超3件(起)的绩效考核降一档。
五、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指标(2分)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统计期内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上年旧存诉讼案件数+本半年(本年)新收诉讼案件数]。用于考核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情况。上半年、全年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考核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分。至每个考核节点时,超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占比应当不超过2%,超过2%对应的案件数(四舍五入取整数值),每1件减0.05分;超24个月的未结诉讼案件占比应当不超过0.1%,超过0.1%对应的案件数(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对应的案件数小于1的按1件计算),每1件减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分为限,全年减分以2分为限。
六、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3分)
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被改判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数)/一审诉讼案件结案数。用于考核一审案件审判质量。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发改率设定为3%,考核时不高于基础发改率的得1.5分,每高于基础发改率0.1个百分点减0.1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七、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3分)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被改判数+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用于考核生效案件审判质量。
上半年、全年对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基础发改率设定为0.35%,考核时不高于基础发改率的得1.5分,高于基础发改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发改率0.01个百分点减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八、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情况指标(2分)
用于考核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机制落实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审管办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机制,建立案件台账,跟踪裁判结果,进行评查。
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情况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考核2019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工作情况。未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评查机制的减2分。
本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的台帐、逐案跟踪、接收和登记案件评查的材料、衔接立案、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工作、组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评查案件、回复评查结果等工作。
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应当于重审(再审、指令审理)结案,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退回卷宗后,立即启动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评查报告主要包括:(1)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台账;(2)评查结果总结分析;(3)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不当的认定和处理等。未及时开展评查活动、未按时提交评查报告的减1分。评查报告未涵盖上述主要内容的,每少一项减0.2分,减分以2分为限。
对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立案庭应当于重审(再审、指令审理)结案,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退回卷宗后三日内将纸质卷宗报送给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立案,逾期报送减0.2分,减分以2分为限,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材料后三日内通知原案件承办法官提交案件情况说明,并组织本院评查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逾期未组织评查的扣0.2分,减分以2分为限,评查人员应当于15日内作出评案件评查结论,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逾期未评查的扣相关评查人员0.5分,减分以2分为限。
九、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指标(3分)
用于考核上网裁判文书质量,按年度进行考核。
各业务庭要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杜绝明显低级错误,按实际需求运用文书筛查软件、人工核查等方式严控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经核查本年度上网裁判文书出现明显错误低级错误的,按严重程度及引发舆论等情况予以减分,每出现1件(起)减0.02至3分,减分以3分为限。
十、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3分,加分0.5分)
一审服判息诉率= 1-(二审收案数/一审结案数)。用于考核一审案件的审判质效。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服判息诉率基础比率均设定为9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1.5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上半年、全年对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加分分值各设定为0.25分,考核时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加分,每高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加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加分以0.25分为限,全年加分以0.5分为限。
十一、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指标(3分)
生效案件申诉率=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生效案件总数。用于考核生效案件的审判质量。
上半年、全年对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申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各设定为1.5分,申请再审、申诉率基础比率均设定为4%,考核时不高于基础比率的得1.5分,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5分,每个考核节点减分以2分为限,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十二、院领导审结案件数指标(1分)
用于考核院领导整体办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院长审结案件数量指标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审结数量的5%;其他院领导平均审结案件数量指标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审结数量的30%。此项指标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时院领导审结案件数均达标的得1分,每一位院领导未达标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十三、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2分)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数/全院一审结案数。用于考核全院的简易程序适用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适用率设定为80%,考核时达到基础适用率的得2分,达不到基础适用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适用率0.1个百分点减0.01分,减分以2分为限。
十四、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指标(2分)
用于考核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司法透明度测评工作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达标分数设定为85分。各部门应当在司法信息公开网站中完善审务信息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辅助公开等信息,年末省法院制定发布司法透明度测评方案对2019年司法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达到达标分数的得2分,达不到达标分数的予以减分,每低于达标分数0.5分的减0.1分,减分以2分为限。
十五、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指标(2分)
用于考核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
刑事审判庭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实现网上办案。2019年1月1日起新收的案件,存在组织诊断程序不规范或未实现网上办案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至2018年12月31日未办结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网上信息补录工作,未按时全面补录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十六、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指标(加分项,1分)
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诉讼案件结案总数/员额法官数。
年度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高于全省人均审结诉讼案件数平均值的给予加分,每高于平均值1件(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的加0.02分,加分以1分为限。
十七、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加分项,1分)
平均审理天数=各类案件审理总天数/结案总数。
年度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低于全全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平均值的给予加分,每低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加0.1分,加分以1分为限。
十八、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平均移送天数指标(加分项,0.5分)
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移送期限自上一诉讼程序结案之日起至下一诉讼程序收案之日止。考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卷宗移送情况。统计期间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卷宗平均移送天数分别低于该类案件全院移送天数平均值的给予加分,每低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加0.05分,加分以0.5分为限。
十九、调撤率指标(加分项,2分)
调撤率=调解、撤诉案件数/结案数。
年度调撤率达到全省调撤率平均值以上的给予加分,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的加0.5分,加分以5分为限。
二十、办案指标(加分项)
员额法官个人办案指数全院前5名,第一名加2.5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5分,第四名加1分,第五名加0.5分。
第十五条 审判效果考核(5分)
一、 信访投诉(5分)。
因审判工作作风、态度、纪律、形象及廉洁自律等原因被当事人信访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每1件减1分,减分以5分为限。
二、 调解、撤诉、化解。
再审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1件加1分,房屋征收案件协调撤诉一件加1分。
第十六条 审判流程管理考核(19分)
一、庭审录音录像(1分)。庭审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录音录像或庭审中录音录像中断的除外。未同步录音录像的,每1件减0.2分,减分以1分为限。
二、智审系统应用(2分)。应当全面应用智审辅助办案系统,应用率达到100%的得2分,未达到100%应用的扣2分,减分以2分为限。
三、电子法院应用情况(4分)。应当充分运用电子法院,推动电子诉讼全业务网上办理,立案审判团队负责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网上立案工作,网上立案率应达到30%(未达到扣1分);员额法官对自己系统内网上立案案件,证据交换适用率应达到7%(未达到扣2分);网上开庭率达到7%(未达到扣2分);电子送达适用率达到10%(未达到扣1分)。
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指标(1分)。
用于考核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2019年度应公开的案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的公开情况,存在应公开但未公开案件的,每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各庭室应按照省法院要求开展庭审笔录公开及电子送达工作,年度内省法院制定发布专项工作测评方案对庭审笔录公开及电子送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减分以1分为限。
五、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指标(2分)。
用于考核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完成情况和裁判文书上网率。裁判文书上网“双百”即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公开”,不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在吉林司法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公示”,裁判文书上网率=已上网文书数/(结案数-生效裁判文书经审批不上网数)。
上半年对2018年下半年审结案件进行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完成“双百”核查的得0.25分,完不成的减0.25分。年底对2019年上半年审结案件进行裁判文书上网“双百”核查,完成“双百”核查的得0.25分,完不成的减0.25分。
上半年对2019年上半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应当达到55%,达到55%的得0.25分,达不到55%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1分,减分以0.25分为限。年底对2019年全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应当达到75%,达到75%的得0.25分,达不到75%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1分,减分以0.25分为限。
案件生效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在17个工作日内,刑事案件12个工作日内,应在系统内点击文书标记,执行案件10个工作日内将文书传给审管办进行上传。调解案件在两个工作日内点击。每个月14日进行统计并发布文书未标记情况,请于14日下班前及时标记并进行情况说明,15日统计时,文书还未标记并且不说明情况,一件案件扣除0.05分,无上限。
六、庭审直播数占比指标(2分)
用于考核庭审直播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全年各业务庭室直播庭审案件总数应当不低全院当年受理诉讼案件总数的20%,直播案件应当覆盖开庭审理的各种类型案件。此项指标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庭审直播数占比达到20%的得2分,占比达不到2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1个百分点减0.02分,减分以2分为限。
七、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指标(4分)。
用于考核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重点考核最高院要求的指标完成情况。
1、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同步生成比率=立案3日内将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卷宗的法院数量/全院完成功能建设诉讼案件总数。
2、电子卷宗智能编目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智能编目比率=通过系统实现电子卷宗自动智能编目的案件数量/全院完成功能建设诉讼案件总数。
3、电子卷宗网上阅卷投入应用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网上阅卷投入应用比率=通过电子卷宗实现网上阅卷的案件数量/全院完成功能建设诉讼案件总数。
4、电子卷宗文书生成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文书生成比率=使用法律文书辅助生成服务生成的文书数量/辖区完成功能建设法院全部文书数量。
5、电子卷宗自动归目比率应当达到100%,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8分为限。自动归目比率=电子卷宗直接可转化为电子档案的案件数量/全院完成功能建设诉讼案件总数。
八、诉讼对外委托案件网上办案指标(1分)
用于考核诉讼对外委托案件网上办案情况,年度内动态考核。
2019年1月1日起新收诉讼对外委托案件应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未实现网上办理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2018年受理的诉讼对外委托案件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网上信息补录工作,未按时全面补录的,每一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用于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已结案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同步归档,在一个月内均应归档完毕。
上半年卷宗归档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年度卷宗归档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2019年6月1日至考核节点前一个月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电子卷宗:在每月14日进行统计并发布,应在每月14日下班前及时点击案件评查并进行情况说明(包括上诉案件),15日发现案件未提交评查并不说明情况,一件扣除0.05分,扣分无上限。
纸质卷宗:上半年考核2019年1 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如有上诉、再审等其他情况,进行纸质说明,上交到审管办。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05分,无上限。
年末考核2019年6月 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如有上诉、再审等其他情况,进行纸质说明,上交到审管办。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05分,无上限。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审判绩效得分的平均分为该部门辅助人员审判绩效基础分(基础分由审管办负责核算),基础分乘以该部门辅助人员数量得出辅助人员总分。由该部门根据辅助人员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及效果等方面进行集中评价,将总分按照不同等次分解到各位辅助人员。业务部门只有一名辅助人员的,办案人员审判绩效得分的平均分即为该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以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为基础。考评数据来源于办案系统生成的数据及各部门手工填报的信息,由提供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立案审判团队、监察室负责提供信访投诉数据信息。
2、立案审判团队负责提供涉诉信访终结案件数据信息。
3、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涉及内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和实体裁判文书。
4、技术处负责提供电子法院、智审系统个人应用数据信息。
5、办案人员发现本人系统存在问题,仍怠于修正的,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的考核分值经被考核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考核办。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对审判绩效考核分值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审管办提出复核,审管办应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确有差错的及时更正。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报本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辅助人员考核分值由所在部门核算后直接报送考核办。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庭(室)长是指各业务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靖宇县人民法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宇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1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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