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2月31日,靖宇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3件,司法赔偿案件1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立后受理行政争议案件4件,化解案件3件。行政诉讼案件实体判决9件,裁定驳回起诉5件,裁定准予撤诉6件,裁定并案审理3件。非诉执行案件38件,准予执行17件,准予执行率44.74%。2021年度行政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行政案件总体态势分析
(一)案件总体数量上升显著,诉讼案件平稳增长、非诉执行案件增幅明显。2021年,靖宇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3件,相比2020年21件上升9.52%。非诉执行案件38件,相比2020年度9件上升322%。
(二)涉诉领域广泛,行政案件主要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安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大部分案件集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管理、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四大领域。
(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行政案件争议内容日益复杂,除了行政协议案件逐渐增多外,新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将成为行政审判工作全面探索和着力推进的新领域,如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监督、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公益诉讼案件。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适用率提升,在准予执行的案件中,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达到100%。
(五)2021年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实体判决9件,占总案件数的39.13%,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件,占实体判决的11.11%,占案件总数的4.3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下降。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现较大进展。
2021年行政诉讼案件共开庭审理10件,行政首长出庭案件9件,负责人未出庭提交证明材料1件。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不断深化。
(七)2021年县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7份,行政机关回复7份,回复率100%。发出的司法建议主要集中在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方面。如公益诉讼案件中,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具有保护管理维护的法定职责,建议其依法履职,尽职尽责承担起保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的环境和氛围;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通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及时进行追缴并组织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二、行政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高度重视司法监督,积极回应司法建议,认真解决败诉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2021年度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1件,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林业监管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分析上述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败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是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负有履行义务、是否收到履行职责请求、是否具有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正当事由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义务来判断。
从我院近年来办理的行政案件,特别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来看,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职权划分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自我纠错意识不足、应诉重视不够等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工作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轻微违法的状况。
行政行为由诸多程序性行为组成,例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了受理、调查、处理等程序,关于每个单独行为的处理期限法律法规都有所规定,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办案期间存在不计期限的法定事由,则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视为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虽然处理结果没有错误,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终将判决确认违法,这势必影响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并涉及后续赔偿案件的产生。
(二)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应诉准备不够到位。有的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未认真准备应诉工作,代理人在法院开庭时相关手续不齐全,影响案件庭审。
2.行政应诉水平和答辩能力还需增强。有的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缺乏基本了解,在法庭上陷入被动;有的在庭审答辩中流于形式,未能进行针对性答辩。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仍需改进。
2021年行政诉讼案件共开庭审理10件,行政首长出庭案件9件,负责人未出庭提交证明材料1件。2021年行政首长出庭率较2020年稳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对法院发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不重视的情况,有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前未能充分了解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使用的法律和程序,庭审中难以针对性发表意见,“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的现象依旧存在,没有充分发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有的作用。
(四)“府院联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深入贯彻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2021年度我院共开展府院联动四次,成功化解3件。如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履行烈士陵园管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靖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案件,以府院联动的方式敦促被告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成功化解案件。赵某诉靖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案件,通过府院联动,靖宇县司法局、靖宇县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与原告赵某进行沟通协调,成功化解案件。未成功化解案件1件,即尚某某诉靖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件,未化解原因是原告尚某某不配合工作开展。
2021年度府院联动案件情况
当事人 | 案由 | 化解 结束时间 | 具体化解的 方式方法及结果 | 是否 化解 | 未化解案件 原因
| 未化解的案件 是否进入诉讼 |
原告:尚某某; 被告:靖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2021/9/1 | 为原被告协调,建议原告向被告单位提出申请,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否 | 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单位提出申请 | 是 |
公益诉讼人: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不履行烈士陵园管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 | 2021/11/9 | 进行府院联动,了解相关案例,促进被告机关履行行政职能 | 是 | —— | 是 |
原告: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靖宇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2021/11/20 | 进行府院联动,让原被告之间协调,讲明利害关系 | 是 | —— | 是 |
原告:赵某 被告:靖宇县公安局 | 行政拘留罚款 | 2021/11/1 | 了解相关案情,单位领导人与原告进行化解,为原告讲解法律知识 | 是 | —— | 否 |
府院联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对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意识不强,对发送的司法建议重视程度不够,有的败诉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与法院沟通不积极,没有及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并进行改进,没有从根本上认识问题所在,不利于联合构建“府院联动”机制,阻碍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征收补偿、拆违拆临、环保督查等执法领域,行政机关要提前做好法制审核和风险评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突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性执法。坚持善意执法,进一步增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将执法公正与执法目的、执法形式有机统一,执法措施必要适当,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依规全面正当履行职责
坚持职权法定,按照法定职能权限开展管理和执法工作,避免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现象。坚持全面履职,针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履行职责或全面、清晰作出答复,避免“答非所问”“问多答少”“避重就轻”等现象。坚持正当履职,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贯彻有利于相对人的理念,特别是在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时,更要确保目的正当性,避免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其他纠纷。
(三)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建设
行政机关应积极适应司法审查的新常态,正确认识行政审判的价值,积极参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以适当形式对负责人参与庭审的质量、应诉的效果提出要求,实现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彩”。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培训,提升答辩、举证、质证等应诉能力。
(四)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凝聚法治政府建设合力
深入推进行政、司法通力协作,共同致力于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探索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府院联动方式,共同破解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诉源治理,配合人民法院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以纳入考核等方式督促出庭负责人牵头解决矛盾纠纷。全面落实“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执法权威。
(五)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治化水平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通过行政诉讼视角,提出如下建议:一要依法做好依职权信息公开和发布工作,既要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又要注意公开信息与保护隐私的平衡;二要审慎对待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对各类申请进行分类处理,确保依法准确作出答复,协调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的关系,一方面依法惩处造谣滋事、谎报疫情、不配合疫情防控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执法方式,特别是行政处罚中,在处罚方式的选择上注意恰当性与合理性,根据情节进行细致分析和灵活处理,将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纳入考量范围,对于明显没有危害后果且公众认知程度较高的,可采用告诚、规劝等柔性执法方式,以刚柔并济的行政执法,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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